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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7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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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7篇(模板)
      時間:2023-03-30 11:03:29     小編:zdfb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篇一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xù)(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 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 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 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 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4. 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yī)療和醫(y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yè)(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fā)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蛲吮#蛞虮槐kU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fā)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xù),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 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 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y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fā)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篇二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guī)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篇三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yǎng)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yǎng)老金或延期領取養(yǎng)老金,養(yǎng)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yǎng)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yǎng)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yǎng)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xù)領取養(yǎng)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yǎng)老金后,仍繼續(xù)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yǎng)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yǎng)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4.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捌洳l(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給付手續(xù)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yǎng)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fā)養(yǎng)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二)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yǎng)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篇四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被人們叫了數十年的“臨時工”稱呼,在本市將不復存在。10日,記者從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日前勞動保障部有關部門明確指出,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

      ,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試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季節(jié)性用工。而現在,在本市仍存在的“臨時工”卻是指沒有正式“調進”用人單位,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這些“臨時工”不僅在人員編制方面受到嚴格限制的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中存在,就連那些經濟效益較好的“壟斷性行業(yè)”也大量存在,致使勞動力市場出現新舊用工形式并存的局面。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勞動法》的正式頒布實施,“臨時工”這種因計劃經濟體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漸淡化。過去一些單位長期使用“臨時工”,有的勞動者因此成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輩子。《勞動法》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臺的《勞動就業(yè)管理條例》都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須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或以一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自建國后沿用了50多年的“臨時工”這一稱謂,如今在本市應完全消失。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強調,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qū)別。即使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篇五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yè)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力事件、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xié)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fā)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的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fā)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的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的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

      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fā)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xù)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yōu)待的,續(xù)保時優(yōu)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的,續(xù)保時優(yōu)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yōu)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的車輛發(fā)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xù)保時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為零時止。續(xù)保時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一nx10%,n為續(xù)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fā)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xù)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guī)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篇六

      甲方:

      聯(lián)系方式:

      乙方:

      聯(lián)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yè)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xù)費(傭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雇主與雇員關系。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行政區(qū)劃范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yè)務、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后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yè)務區(qū)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后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后才能開具收據。

      (二)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戶收款。乙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guī)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續(xù)費,具體支付標準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統(tǒng)一對代理手續(xù)費標準進行調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續(xù)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

      (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

      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代碼,并且經過甲方核保,甲方已據此簽出保險單。

      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項規(guī)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四)出現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情況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代理手續(xù)費。

      (五)不論本代理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____日內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代理手續(xù)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

      (一)簽發(fā)保險單,對乙方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yè)務具有最后確認權。

      (二)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辦法和規(guī)章制度,隨時對代理手續(xù)費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與補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并書面通知乙方。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業(yè)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yè)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一)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yè)務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

      (二)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咨詢、協(xié)助變更保險單和協(xié)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

      (三)努力維持現有業(yè)務。

      (四)應達到甲方確定的最低業(yè)績標準。

      (五)按時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yè)績情況進行記錄。

      (七)承擔與開展代理業(yè)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八)按甲方規(guī)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xù)。

      (九)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guī)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后無息返還乙方。

      (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一)甲乙雙方均可以提前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2、不符合個人代理人條件,或喪失代理人資格。

      3、達不到甲方培訓、業(yè)績考核的合同維持條件的要求。

      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

      5、對甲方有不誠實的欺騙行為。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保證合同失效,從失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又無新的擔保人。

      2、乙方年滿60周歲。

      3、乙方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按規(guī)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xù),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yè)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yè)務情況有關的臺賬和記錄(客戶記錄、資料)的復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規(guī)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及甲方與代理業(yè)務相關的規(guī)定,甲方有權變更授權范圍或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期限屆滿前_____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合同將自動延展到下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份。本合同對外不作為任何身份證明。

      (五)如果甲乙雙方在訂立本合同之前,曾訂立相關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簽章):

      負責人(簽字):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開戶銀行:

      賬戶: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的狀態(tài)篇七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链耍督忉尅反_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干凈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志,一般人很難發(fā)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征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tài)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qū)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lián)p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lián)p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lián)p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lián)p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huán)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fā)生于經營者的危險控制范圍。

      (3)對發(fā)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薄督忉尅访鞔_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yè)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fā)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fā)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和擴大所發(fā)揮的作用力,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于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并非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fā)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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